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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推事
释义

推事

法官的别称。推,审理。《唐六典》:“推鞫狱讼。”意思是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宋初设置推直官,隶属御史台,职责为掌管刑狱。《宋史·职官志》:“宋初置推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官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宋代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设置推勘官,隶属御史台,掌管审讯重大的刑事案件。《宋史·刑法志》:“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卜人,皆以京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宗神宗元丰年间(公元1078年)改革官制,推直官悉罢。清朝末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法官均称为推事。清末《法院编制法》第4条:“初级审判厅为独任制,其审判权由推事一员行之。”北洋政府《刑事诉讼律草案》第28条:“推事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为法律所应回避,不得执行职务。”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17条:“推事于该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推事按其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首席推事和陪席推事、受命推事和受托推事。独任审判案件的推事又称“独任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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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