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增值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增值税是国家对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所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中新增价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增值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第22条和《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因增值税的征纳或者违章处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起增值税管理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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