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验尸法院 |
释义 | Coroners’Court属习惯法法院,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他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调查和预审,以查明死者和确定死亡原因与性质的法院。它没有审判权,但有权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正式起诉。在英国,充当验尸官的是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和行医5年以上的医师,由郡议会任命。验尸官各有其一定的辖区。他们的退休年龄是65岁。英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尸体均应报告验尸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验尸官应进行尸体勘验:(1)有合理根据怀疑为暴力致死或非自然死亡的;(2)突然死亡而又死因不明或死因可疑的;(3)在监狱或某些规定地点死亡的。普通法还规定,意图阻碍验尸官的勘验而掩埋尸体者为犯罪。如果死因不明,验尸官可以命令一名病理学家进行验尸。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验尸官应召集7至11名陪审官参加:(1)可能由于谋杀、非预谋杀人或溺婴而死亡;(2)死于监狱或某些规定地点;(3)由于疾病、毒药或需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而死亡;(4)在汽车事故中死亡;(5)死于某种如再次发生将危及公共健康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验尸官应亲自查验尸体,他也可以命令陪审团亲自查验。勘验往往还需要通知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警察或可能受到民刑事追诉的人到场;并且要传唤证人到场,对受传唤而拒不到场或拒绝回答的证人,可以处以罚金。陪审团宣誓后,由验尸官询问证人。任何人非经验尸官允许不得发问。证言应制成笔录,并由证人和验尸官签字。验尸官可以命令证人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最后,陪审团评议作出勘验结论(inquisition),由验尸官和陪审团签字。勘验结论以陪审团的多数票通过,少数票不得多于两票,否则解散陪审团,召集新的陪审团重新勘验。勘验结论如确定某人犯谋杀、非预谋杀人或溺婴罪等,则其效力与起诉书等同,勘验就视同预审。勘验结论和证据一并移送刑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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