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 |
释义 | “行使审判权人”的简称。罗马法称审判诉讼案件的人为“裁判官”。日本把法官称“判事”。旧中国和革命根据地把法官称“推事”,或“审判官”。中国古代曾把行使审判职能的官员称“大理”、“司寇”、“廷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习惯上有时也称呼此名。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1689年至1701年先后通过的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中,首先确定了法官终身制。法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也相继规定了法官终身制、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秘密评议制等。在庭审过程中,英美等国的法官主张法庭辩论,自己只充当“消极的仲裁人”;大陆法系各国主张法官职权主义原则,强调法官进行讯问、调查、出示证据等的主动性。中国的审判人员依法由选举或任命方式产生,依法行使审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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