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陪审团的职权法官对法律争论点作出决定,陪审团则对事实争论点作出决定。法官的职责主要是对陪审团的任务作出指示。对于法律的指示是在案件的全部证据提呈完毕之后,一般是在诉讼代理人最后辩论之后作出,可制成书面形式向陪审团宣读,或由法官口头指示。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用口头指示。法官的指示应包括诉讼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诉讼程序问题有下列几项: ❶谁应对各个争论点负举证责任? ❷什么叫作根据充分证据定案? ❸对证据可靠性提出异议有什么影响? ❹怎样衡量陪审团认为作过假证的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实质问题主要是指原告起诉事由和被告答辩的法律要素。法官作出的指示应适合该具体案件。许多上诉案件是由于指示中发生错误而受理的。错误的指示可能有如下几种: ❶没有把正当请求中的情节包括进去; ❷把先前已经提出反对过的不正当请求中的情节包括进去; ❸法律陈述发生错误。错误的指示只有经诉讼代理人提出正式异议,才能作为撤销原判的根据。法官还可指示陪审团作出对一方或另一方有利的陪审认定,从而解脱陪审团的任务。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 ❶解决事实争论点,即必须从一大堆互相矛盾的证据中确定实际发生的事实; ❷把法律运用于事实,从而决定哪方胜诉; ❸把结论以书面形式写在陪审认定中。适用于事实的法律,是法官在指示或交代中向陪审团提出的法律。法官和陪审团职责范围的确定有例外情况。例如,合同案件,合同能否成立,决定于事实的争论点,应由陪审团解决。已经证明成立的合同,除非含糊不清,一概由法官处理。如果法官裁定合同事实不清,有关双方可就其内容提出他们互相对立的证据。这样,就会再提出事实的争论点,仍由陪审团决定。按照逻辑,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但是有的权威主张口头合同由陪审团解决,有成文法规的解释,则由法官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