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西兰文官册法 |
释义 | 新西兰修正和综合有关文官册的法规。1950年12月1日制定通过,195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分5部分共29条,并有2个附表。后经多次修改,分别于1954年、1955年、1957年、1970年和1971年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合并进1950年的文官册法,成为该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内容: (1) 规定总督的薪金和津贴。(2) 行政委员会委员和部长必须是议会议员。凡被任命为皇家大臣或行政委员会委员的人,如果不是众议院议员,必须在3个星期内辞去所担任的职务。(3) 总督可随时任命任何众议院议员为议会次长。如果议会次长不再是众议院议员,必须辞去该职务。议会次长的任期随总督的意愿而定,就职须履行宣誓仪式。议会次长的职能是:拥有并可根据有关大臣的指示行使皇家随时分派给他的皇家大臣的权力、责任和职能;由总理分派给他的皇家大臣的权力、责任和职能。但是,不得由于将任何权力、责任和职能已分派给某个议会次长而影响大臣亲自行使任何权力、责任、职能。议会次长代表皇家大臣执行的每个文件都要由他本人亲自签字,并且补充注明“议会次长,代……大臣”或有类似意义的字句。(4) 规定了众议院议长、众议院委员会主席和议会议员的薪金和津贴及反对党领袖的津贴。规定众议院议长在议会解散时他所担任的职务到下一届议会第一次会议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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