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面通报 |
释义 | 单方面通报是指,在正式行政裁决程序中,两造对抗诉的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及有关官员之间私下进行的听证之外和案卷记录之外的,有关案件是非曲直的通报或交流。单方面通报是行政裁决程序中常见的证据上的问题,这种做法违反《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5款所规定:“言证、物证,连同诉讼文书、诉讼程序中提出的申请书,构成本编第557条规定的作为裁决依据的专门案卷”,即正式行政裁决应当依据记录在卷的证据作出,也就是“案卷的排他性”规则。如果审判式听证有实际意义,各方当事人就应当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是什么,并通过诘问和反面证据进行抗辩。单方面通报正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这一程序权利,因为,如果允许行政主管官员不受限制地考虑案件事实,而不通知当事人并给予表达意见的机会,这些程序权利很容易被破坏。单方面通报是《行政程序法》在1976年修改时新加的内容,具有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以外的任何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案件的是非曲直问题向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行政法官、其他参与或有理由认为将参与诉讼中的裁决程序的官员单独表示或促进这种意思表示;(2)行政机关的任何成员、任何行政法官、其他参与或有理由预料可能参与诉讼中的裁决程序的官员单独表示意见或促成这种意思表示。为此,《行政程序法》规定了相应的对策。对于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行政法官或主持审讯的其他人员收到任何上述所指的单独意思表示时,可在符合司法利益和基本法律的原则前提下,要求该当事人陈述为什么他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和利益不应该被驳回、被否定、被置之不理;如当事人不作此陈述,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对于第二种情况,单方通报情况必须记载在公开的案卷当中;如果是口头交流,则必须将简要记录其内容的手册准备好并装载于案卷当中。在行政机关已发出听证通知的时候,除非行政机关有意提前,有关禁止单方面通报的条款就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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