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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公开的重点信息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机关公开的重点信息有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二、行政机关不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办理
    行政机关不如实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另外对于政府,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什么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有以下四种:
    1.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4.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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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