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 |
释义 |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andCommercial Investment Company 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美国于1942年没收了瑞士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在美国通用苯胶片公司的股份。美国认为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属于德国法本公司或受该公司操纵的,可以作为敌产处理。瑞士认为该公司已于1940年和德国法本公司断了关系因而是瑞士公司,要求美国解冻该公司在美国的资产。1948年,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其资产,但被法院驳回。1957年10月2日,瑞士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美国归还该公司的资产或把该争端提交仲裁或其他程序解决。正当此时,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复审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在推翻该判决后把该案退回下一级法院审理。因此,当瑞士向国际法院起诉时,此案的诉讼仍在美国法院进行中。1957年10月3日,瑞士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以免美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把该资产处理。1957年10月11日,美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主张:(1)此争端发生在美国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生效之前;(2)此争端发生在瑞士接受国际法院的声明之前;(3)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尚未在美国用尽当地救济办法;(4)争议中的问题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应由美国决定。国际法院在1959年3月21日对初步反对主张所作的判决中,首先驳回了上述意见的第一、二、四点,但对于第三点,即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办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办法是一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既然瑞士在美国的诉讼尚未终结,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此案。至于瑞士关于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法院判称:根据美国法律,当诉讼仍未终结时,那些股份是不能出卖的,而且美国已表示不会这样处理,因而法院没有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的必要了。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