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官制 |
释义 | ❶1912年6月26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共12条。规定国务院以国务员组成之。国务员为国务总理及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各部总长。国务总理为国务员首领,保持行政之统一。国务总理于各部总长之命令或其处分认为有碍前条规定者,得中止之,取决于国务会议。国务总理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院令;就所管事务,对于地方长官得发训令及指令;就所管事务,于地方长官之命令或其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停止或撤销之。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教令及其他关于国务院之文书关系各部全体者,由国务员全体副署;关系一部或数部者,由国务总理会同该部总长副署;其专属国务总理所管者,由国务总理副署。下列事项应经国务会议:法律案及教令案;预算案及决算案:预算外支出;军队编制;条约案;宣战媾和事项;简任官之进退;各部权限争议;依法令应经国务会议事项;参议院咨送之人民请愿案;国务总理或各部总长认为应经国务会议事项。国务会议事件以国务员之同意定之,国务会议以国务总理为议长。国务总理遇有事故,以其他国务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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