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收回的债权不是不当得利 |
释义 | 过了诉讼时效收回的债权不是不当得利 2000年,王女士借给弟弟5000元钱,弟弟承诺3个月归还。但是三个月过后,弟弟一直没有还钱。王女士碍于情面没有向弟弟讨要。一直到2009年6月,弟弟做生意赚了钱,才将欠款还清。 王女士的弟妹得知欠款被还后,却称这个欠款已经过了时效,不用再还了。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法律上的胜诉权,其实际权利并未丧失。因此,王女士收回5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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