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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科。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可设副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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