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伦纳1889~1966Emil Bruner瑞士神学派“复兴”自然法学家,名著《正义》 (1943)一书的作者。布伦纳的理论同其他大多数现代神学派自然法学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他是喀尔文-路德新教派的自然法论,而非天主教派的自然法论。布伦纳声言自己的“基督教的自然法”坚持一贯的正义原则,即坚持维护合理的世俗政权的法。他反对要求自然法有实证效力的那种天主教会的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实证法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至于自然法,不过是为实证法提供一种正义原则而已。但他承认人民对于专政的恶法有反抗权。布伦纳的正义论包括:一是共同正义(平均正义),要求人的尊严的平等性;二是分配正义,表现人与人之间在官能和性情方面的不平等性。此外,应认为共同体或共同关系优越于个人的地位。这种正义论意在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间不平等关系,并为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作论证。确实,布伦纳所代表的新教派自然法论比天主教派自然法论常有更多的世俗色彩,但都没有实质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