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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绥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晋绥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后期晋绥边区县人民权力机关有关组织与职权的法规。1945年4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6章22条。主要内容:边区各县议会为全县人民最高权力机关,由全县公民选举议员35至85名组成,沦陷区不能选举时,县议员由县政府聘请之。其中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任期2年。连选连任。县议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县长及县政府委员;监察并弹劾县政府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制定、复决本县单行法规;决定全县各种建设及应兴应革事项;审核本县粮款预决算;审议县政府交议事项及人民与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县政府执行县议会决议。县议会每半年召开1次,但经县议员1/5以上或经全县1/5以上村民代表会提议,或经县政府或县民众团体之联名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县议会例会及临时会由正副议长召集,非有2/3以上县议会议员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议员半数通过,不得成立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县议员在开会中的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县议员在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县议会议长、副议长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县议员违法失职时,由其选举单位罢免或由县政府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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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