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绥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战争后期晋绥边区县人民权力机关有关组织与职权的法规。1945年4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6章22条。主要内容:边区各县议会为全县人民最高权力机关,由全县公民选举议员35至85名组成,沦陷区不能选举时,县议员由县政府聘请之。其中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任期2年。连选连任。县议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县长及县政府委员;监察并弹劾县政府及其以下行政工作人员;制定、复决本县单行法规;决定全县各种建设及应兴应革事项;审核本县粮款预决算;审议县政府交议事项及人民与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县政府执行县议会决议。县议会每半年召开1次,但经县议员1/5以上或经全县1/5以上村民代表会提议,或经县政府或县民众团体之联名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县议会例会及临时会由正副议长召集,非有2/3以上县议会议员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议员半数通过,不得成立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县议员在开会中的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县议员在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县议会议长、副议长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县议员违法失职时,由其选举单位罢免或由县政府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