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诉 |
释义 | ❶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有两种:(1)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抗诉期内,要将抗诉理由和根据制成抗诉书,经检察长批准后,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2)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行政诉法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来源是:(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的;(3)同级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4)其它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应立案审查。审查中,可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查明裁判是否已生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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