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对药品的包装和分装、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药品实施全面的管理,并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制剂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而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机关有权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于违反关于药品生产、经营的其他管理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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