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
释义 | 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对于法学领域渗透的产物,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激进的资产阶级法律学说,不同于资产阶级传统法理学,带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色彩。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久远而复杂。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卡尔·伦纳(Karl Renner1870~1950)发表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1904)一书,是用社会民主主义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首次系统论述。意大利共产党的理论家A·葛兰西和法兰克福学派的某些理论家,也有所论述。进入6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国和西德已形成体系。继而便越出欧洲大陆进入英、美、澳诸国,声势也愈加壮大,其代表人物及其著作一时难以数计。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律的基本问题多有论述,但又说它缺乏系统性,过于片面,所以需要修正或重建。(2)反对把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绝对化,说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变化,法也有了某种中立性。(3)强调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自主)性,以不同的程度和方式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4)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不单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反映其他阶级的意识形态。(5)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学说中导出法律是经济的代表和阶级利益的代表这样的结论。(6)主张用社会学理论来补充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控制的观点。如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法学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日益向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靠拢,在当前,所谓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同西方马克思法学已差不多溶为一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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