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索赔法院United States Claims Court美国专门受理依据联邦宪法、法律、行政部门的法规、与合众国签订的明示或暗示的契约,向合众国提出索赔以及已清偿、未清偿的非侵权行为的赔偿案件的法院。依据联邦法典第28篇有关规定,联邦索赔法院的职权范围包括: ❶受理国会依法向联邦索赔法院首席法官提交的诉状。 ❷对依据1978年契约争议法,契约人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有权作出判决或签署令状。 ❸在契约被裁决前,根据契约要求提供完全的补偿者,有权作出说明性裁决。 ❹由于联邦机构、官员或其代理人等未确定金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联邦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求确定金额,从申请之日起3年未获解决并且合众国尚未就此提起诉讼者,有权确定金额。 ❺对任何人由于对其作出不公正的反对合众国罪并处以监禁的判决而提出赔偿者,有权作出判决。 ❻对法律规定的国内税务的案件,有权作出判决或说明性裁决。 ❼受理有关专利、版权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联邦索赔法院的法官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共16名。首席法官由总统指派70岁以下的法官担任。每名法官的任期为15年。法官在任职期间如有不适格、行为不端、职务疏忽、兼任律师、身体或精神丧失能力情形之一者。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应予以免职。被免职的法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再任联邦索赔法院的法官。联邦索赔法院的主要办公机构位于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由法院制订的规则确定。一般的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国会提起的案件,由首席法官指派1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由3名法官组成的复审庭进行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