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中国现行的对报纸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990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务会议讨论通过,同年12月25日发布施行。共8章54条。总则部分说明了中国报纸事业的性质、办报的方针和政策以及报纸的宣传作用和宣传重点。规定禁止在报纸刊载的内容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报纸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后方可出版。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报纸,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在转载或摘编国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该暂行规定还对报纸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问题作了规定。此外,对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也有所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该暂行规定的报社可给予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版1至5期;停止整顿1至3个月和撤销登记。如果报纸刊载了前述被禁止的内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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