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preemption优先取得的权利,在国际法上指一国有其他国家较优先取得另一国领土的权利。这是存在于殖民主义扩张时期的一种情况。这种权利是以承担给予优先权的义务为依据的。这实际上是殖民国家强迫成立的义务,使承担义务的国家允诺在将来将领土一部分让与其他国家时应首先让与享有优先权的国家。这种优先权是一种不平等特权。19世纪末叶,殖民国家在中国以所谓不割让约定的形式攫取这种特权。例如,1897年3月15日,中国政府被迫发表声明,答应法国对于海南岛“决不将该岛割让给任何国家,无论是永久的割让或暂时的割让”,又如1895年2月11日中国政府被迫向英国政府发出不割让长江流域的照会。根据这种不割让约定,有关国家认为对中国某地区的领土有优先权。这种不平等特权显然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