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仲裁程序规章草案 |
释义 | Draft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ial Procedure国际法研究院于1875年8月28日通过的规章草案。《规章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争端各方应以条约形式订立仲裁协定,对仲裁庭的组成等事项作出规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由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国家和政府的首脑是当然的仲裁员候选人,其他依其本国法律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也可作为候选人。所有仲裁员应参加对案件的审议。非经当事方同意,不得更换仲裁员。仲裁协定或当事方之间的其他协议中对仲裁程序作出规定,或者有关于这方面的习惯法或实在法存在,仲裁庭须遵循这些程序;如果没有规定,仲裁庭可以自由选择可适用的程序。仲裁庭有下列职权:决定一系列有关文书的办理期限;听取争端各方意见;召开新的听证会;自由裁定当事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内容和价值等。除另有规定外,仲裁庭以国际法为依据进行裁决。裁决应用书面形式。裁决对双方当事方均有效。裁决在下列情形中无效:基于一个无效的仲裁协定作出的裁决;超越仲裁庭职权作出的裁决;某仲裁员有贿赂行为;裁决中有根本性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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