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164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规定了立案,侦查中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辑、侦查终结,提出公诉。第三编审判。规定了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1984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应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