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冶金工业的职能部门。1956年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及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冶金工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各项行政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冶金工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安排全国钢铁工业的基本建设工作;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冶金地质矿产资源勘探报告,组织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安排冶金工业的科研、技术开发和重点科技项目,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冶金工业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环保规划、统计业务和工业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冶金工业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冶金产品、技术、设备等的进出口贸易。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