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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民精神状态资格
释义

选民精神状态资格

公民成为选民所必须具备的神态健全条件。各国选举法一般规定,精神正常者方有选举权,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正常时期可以行使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关于精神病患都是否可以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举权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精神病患者是不能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举权的。从理论上看,有二种不同的主张: (1)精神病患者可以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举权,理由是: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有密切关系,既然精神病患者的民事权利可由其监护人代行,那么选举权也自然可以代行;选举权是一种政治权利,这种政治权利对精神病患者也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既然可以有选民委托投票制度,那么即可以实行精神病患者的法定委托代理。(2)精神病患者不能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举权,理由是: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力不同,在民事上,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的民事权利是保护性的,十分明确,但政治权利是表现公民的政治见解和主张的,这些见解和主张对精神病患者来说是难以判断的,因此,选举权不能象民事权利那样由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行使;精神病患者已无分析判断能力,如确认其选举权并由其监护人代行,那么实际上等于监护人可以有投二票或多票的权利,这违背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原则;在选民的委托代理投票制度中进行委托的选民的意见是确定的,代理投票者不能违背委托者的意志,因此,它们二者间的关系同监护人与精神病患者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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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