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合作社简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合作社法规。1932年8月21日人民委员会公布,8章32条。粮食合作社“以调剂粮食价格,抵抗商人富农买便宜米粜贵米之剥削为目的”。设有县、区、乡粮食合作社。社员以本乡之中农、贫农、雇农、工人、苦力及独立劳动者为限。其业务是于收获时集中资本向社员籴谷(价格比市价略高),到年底准社员买回(价格比市价略低)。每年结算,除开消外,扣除50%公积金,其余者按社员所粜谷数按比例分配。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社事务。另由社员推选审查委员会,对管委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