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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
释义

国是会议宪法草案甲种

1922年8月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拟定。由张君劢起草。共11章104条。除在总则中标明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依宪法规定行使外,主要内容: (1)立法权暂以参议院一院行使,参议院由下列议员组成:各省议会各选5人;特别区2人;内外蒙古、西藏各5人;青海1人;各省教育会各2人;各省商会各2人;各省农会各2人;各省工会各2人;华侨5人;全国官私立大学经政府认可畀以选举权者,每大学1人。参议院议员任期3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由议员互选。参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2/3以上列席,列席议员2/3以上同意弹劾之;认国务总理或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议员2/3以上同意弹劾之;参议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于国务院或请其到院质问。参议院于常会闭会前得设置外交、军事、财政、法律4种委员会,每种委员会以7人组成,在参议院闭会期内遇有政府政策关系国家重大厉害,随时提出质问于政府。参议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犯罪人,会期中非经本院许可不受逮捕。但原选机关对所选议员认为不合时,得以原选举者过半数同意撤回。(2)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总理及国务员赞襄行之。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35岁得被选为大总统。任期4年,得连任1次。大总统对外国为国之代表,条约或盟约以及无论何种形式协定由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缔结之;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帅陆海军;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谋判团体不得赦免;为维持公共治安、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参议院时,经参议院法律委员会议决,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参议院开会后7日内请求追认,参议院否决时即失去效力;因全国公安扰乱得宣告戒严,但参议院或其闭会期内法律委员会要求撤销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大总统得解散参议院,但同一会期内关于同一事由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3)国务院以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组成。国务总理由大总统任命,其他国务员经国务总理推荐,由大总统任命,国务总理及国务员之在职须得议会之信任,如列席议员2/3以上同意对于国务院全体或国务员为不信任决议时,国务院全体或国务员应即辞职。国务总理及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参议院负责,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总理或国务员副署,不生效力。(4)设国事法院,审判大总统、国务总理或国务员之弹劾案。草案并就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法院、法律、行政、国民权利义务、国民之教育与生计等,作了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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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