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行政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划分的辖若干省、市的行政区域。全国分为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除华北大行政区以外,其他各大行政区设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作为比省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同时也是中央的派出机关。华北未设大区机构,华北的各省、市直属政务院领导,后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1952年4月撤销华北事务部,成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均不具有地方机关的性质。1952年1 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决定,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而仅仅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本大区内的地方政府。至此,大行政区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已不复存在,而演变为中央派出机构所辖的监察区。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作出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取消了大区建置。这是因为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需要加强中央统一领导。撤销大区,便于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减少层次,了解下情,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可以调整一批干部充实中央国家机关和加强省、市和厂矿企业的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