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人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
释义 | 列宁于1918年7月5日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和总结发言,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报告中阐述了以下几点重要的法律思想:第一,十月革命后半年制定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宪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的决定,是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1918年4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宪法委员会负责进行起草工作。7月3日,负责宪法草案的最后定稿工作的中央特设委员会在列宁的主持下审查了草案,根据列宁的建议,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引言载入宪法。草案经代表大会成立的委员会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0日为代表大会通过。报告指出,这个宪法之所以能够提出,是因为苏维埃已经在全国所有地方建立起来并且经受住了考验,是因为十月革命以后过了半年,已能够写下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东西。第二,社会主义纪律同农奴制的纪律和资本家的纪律有根本的区别。任何一个新的社会制度都要求建立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纪律。在没有农奴制的纪律就不能经营经济的时期,唯一的纪律是棍棒;在资本家统治的时期,起纪律作用的是饥饿。而从社会主义革命开始起,纪律应该建立在崭新的基础上,这种纪律就是信任工人和贫困农民的组织性的纪律,是同志的纪律,是对人非常尊重的纪律,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第三,在革命和内战时期不能废除死刑。1918年,俄国处于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粮食危机严重,暴乱频频发生。但当时有些人反对适用死刑,认为如果法院在全体人民面前公开宣布某人是反革命分子,应该枪毙,那就不好了。列宁则指出,一个人如果这样伪善,在政治上就不可救药了。一个革命者,如果不愿意作个伪善的人,就不能放弃死刑,没有一次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枪毙人的。他要求对于破坏经济的富农必须采取最严厉最无情的措施予以粉碎和镇压。第四,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加以修改。十月革命胜利后,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而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由于还没有创造出什么完备的东西,还没有一个可以分条列款的定型的社会主义,因而还需要经常修改法令。革命和建设中所遇到的新的困难也不断促使苏维埃修改法令。在尖锐的斗争时刻,不敢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不是好的革命者。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的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