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服审查法日本于1962年(昭和37年第160号)通过的一项关于行政不服申诉的一般法。行政不服申诉制度可以溯及到公元1876年(昭和15年)公布的请愿规则。1874年制定了诉愿法。1932年公布了新诉愿法。这时,关于行政不服申诉就有诉愿、异议申诉、审查请求、请求再调查等种种名称。诉愿法是关于诉愿的一般法,采用其它名称的不服申诉不适用于诉愿法,而须依照其它各种法律规定。1962年第四十一次国会通过了行政不服审查法。该法以谋求通过简易迅速的程序实现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确保行政的公正合法运行为目的。日本法学界认为该法有如下特点:(1)取代过去关于不服申诉的列举原则而采用一般慨括主义,明确了对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的不服也可以提出申诉。(2)完善了审理程序,引入了不服申诉的教示制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错误教示或不进行教示时,也能使国民权利、利益得到有效救济。(3)修改了不服申诉原来采用的各种名称,划分成作为一审(第一次复议)的审查请求、异议申诉和作为再审的“再审查请求”三种类型。 ❹注意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利益,规定了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学术界认为该法也有一定缺陷,但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仍具有无法代替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