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又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并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可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一般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力量,通过没收和赎买的办法,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国有化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层单位。一方面,它必须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占有和支配;另一方面,国家又赋予它以必要的自主权。它必须完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包括: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按照规定上缴各种税金、利息和利润;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在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保证职工生活福利水平逐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