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庭 |
释义 | 苏维埃第一审法院为了解决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问题而组成的一种组织。法院的处理庭由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检察长无须参加处理的审理案件活动。处理庭在解决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问题时,无须查明: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构成;有无引起终止诉讼或中止诉讼的情况;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提起诉讼、进行调查或侦查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措控刑事被告人负有罪责的行为,是否正确适用了刑法;起诉书是否合于法律规定;对刑事被告人所适用的强制处分是否正确;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以保证赔偿犯罪行为所致成的物质损失和可能没收的财产。处理庭不公开审理案件,不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到庭,裁定在评议室内作出。对案件进行处理以后,可作出下列的一种裁定: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将案件发还进行补充侦查;中止诉讼;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移送案件;终止诉讼。处理庭认为具有充分根据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时,还必须解决以下一系列问题,如:准许社会公诉人和社会辩护人出席法庭的问题,应当传唤哪些人到庭,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从法院收到案件时起,必须在工4日以内,在处理庭解决交付审判的问题。从处理庭作出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时起,至迟应当在14日以内开庭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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