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重大反革命行为、渎职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分为特种法纪检察和普通法纪检察。其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律的统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有关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❶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❷对于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行使检察权。它是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部门的经常性业务工作。特种刑事检察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案(第92条)。普通刑事检察,包括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14条),偷税、抗税案(第121条),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第126条),假冒商标案(第127条),刑讯逼供案(第136条),诬告陷害案(第138条),破坏选举案(第142条),非法拘禁案(第143条),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144条),报复陷害案(第146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案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147条),伪证、隐匿罪证案(第148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第147条),贪污案(第155条),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检举的重婚案(第180条),行贿、受贿案(第185条),泄露国家机密案(第186条),玩忽职守案(第187条),徇私舞弊案(第188条),体罚虐待人犯案(第189条),私放罪犯案(第190条),私自开拆、隐留、毁弃邮件、电报案(第19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决定》中规定的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