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上诉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诉讼原则。 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要求上级法院纠正原审法院的判决,宣布无罪或从轻判处。对于被告人为改善自己的地位而提出的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为由而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原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上诉制度,解除被告人的顾虑,更好地行使其上诉权,它与处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矛盾。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原判畸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而又有必要改判加刑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 ❷德国于1877年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规定了这一原则,随后,世界各国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上诉时,法院不得损害他们的地位。”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宣告较重于原判决的刑罚。”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规定:“不重于原判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