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复查范围 |
释义 | 上诉法院在多大范围内有权根据事实作出裁判改变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判。上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合理,有无偏见错误,只限于依据初审法院的审判记录、辩护人提出的陈述,以及双方律师在上诉法院审理时的口头辩论。初审法院报送的审判记录,一般包括原告与被告的申辩书、判决书,以及其他双方当事人认为提出上诉所必需的一切证词和诉状副本。如果报送的审判记录不完全,上诉法院可要求初审法院补送缺漏部分。但是上诉法院复查案件,实际上是通过审查审判记录以确定审判有无错误,而且只限于被提出异议的下级法院的裁定进行复查。一般上诉法院不允许改变案件的法律依据,关键在于审查事实的范围。上诉法院复查事实问题的权力,由于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只能作如下概括的规定:<1>上诉法院复查证据是为了证实初审法院是否错误地批准当事人要求陪审团按照法官指示作出裁判的申请,或者要求法官否定陪审团认定而另作判决的申请。上诉法院无须审查证据的可靠性,但是要为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一切合理的推理。除非证据不够充分而达不到初审法院可以把案件送交陪审团审理的标准,上诉法院不得推翻陪审团的认定。各个法院所用的标准并不一致,甚至在同一法院,法官对特定案件的证据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问题,也会有意见分歧。<2>上诉法院复查证据是为了对当事人以陪审团的认定违反确实可信的证据为理由要求重审,审查初审法院裁定,其申请是否滥用职权。上诉法院不复查陪审团的认定,而是复查初审法官对申请裁定所表示的态度,从而确定初审法官是否滥用职权。<3>上诉法院复查证据,是因为有些案件是经过初审法院审理而没有陪审团参加,后来提出上诉,应由上诉法院复查事实。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对这些案件规定如下:“对事实的认定,除有明显错误者外,,概不否定,要适当注意,使初审法官有审查证人可靠性的机会。”如果有某种口头的或书面的证据为陪审团所确信,而且根据该证据作出合理的推理,认为确是初审法官支持陪审团认定的证据,上诉法院必须确认这一概括的或特定的陪审认定。初审法官开庭无陪审团参加审理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按证据性质不同确定如下规则:一是初审法官只是依据书面证据来决定事实问题,上诉法院能够和初审法官同样地判断证据的可靠性,而不须考虑初审法官的认定。二是如果一部分是口头证据,而其他部分都是书面证据,却用以证明无可争辩的事实,上诉法院可以不理会初审法官的认定,而代之以自己的认定。三是如果初审法官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完全依据口头证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改变法官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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