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和约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onInterpretatim of the Lausanne Treaty常设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1923年的《洛桑和约》第3 ❷条规定土耳其和伊拉克的边界应由土耳其与英国通过“友好协定”来划定,如在协约国撤出所占领土期限届满后9个月间不能达成协议,应将争端提交国联行政院解决。土、伊两国对35000平方公里的莫苏尔地区的争端就是根据这条规定提交国联行政院的。国联行政院就下列问题请求国际常设法院提供咨询意见:(1)行政院根据《洛桑和约》第3 ❷条作出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是仲裁裁决、建议还是单纯的调停? (2)决定项以一致通过还是多数通过?(3)有关当事国的代表能否参加?国际常设法院在1925年11月21日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认为《洛桑和约》第3 ❷条的目的是要达到边界的最后解决,对本条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当事国是准备接受行政院作出的最后和有拘束力的决定的,因此行政院的决定不能认为是建议,法院倾向于把这决定看作是仲裁裁决,但又不宜把行政院当作仲裁庭。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从国际联盟的活动范围和权限来看,一致同意是必需的。对于第三个问题,法院认为当事国代表参加可能影响全体一致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