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中时际问题的决议 |
释义 | 1981Resolution on the Problem of Choice of Tim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研究院于1981年在迪戎举行的第60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主要内容是:(1)一个国际私法规则由于时际效果而变更的问题,应依该规则所隶属的那个法律体系决定。(2)构成行使裁判管辖权或选择准据法的根据的一些事实的变更而发生的时际效果,不论这些变更是由于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一个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应依下列规则决定:(甲)在诉讼进行中,构成行使裁判管辖权根据的一些事实发生变更时,这种变更不应剥夺一个法院原有的裁判管辖权,通常也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对该法院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乙)在构成选择准据法的根据的那些事实变更的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是:在应予考量的几个法律中,其适用最密切地符合法院地国的法律抵触体系的目的的那个法律。(3)准据法变更的时际效果应依该法决定。(4)发生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个事件以前或以后的一些事实的法律上有关性,除了这些事实与决定裁判管辖权或准据法有关的以外,应依准据法决定。(5)追溯性法律规定,不论渊源于立法,规章或判例,其效果通常应依产生这些规定的法律体系决定。(6)特别是在有关个人身分、财产或债务的一些连续性法律情况下,在有关的法律变更以前所确立的个人身分和取得的权利应在可能范围内予以保护。(7)在对时间抵触进行规定时,如果对一个法律情况的后果可以规定适用与适用于该情况的成立要件不同的法律,其解决应考量到保证该情况的整个制度的持续性和一致性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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