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保障边区人民的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害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2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1) 关于人权保障。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2) 关于财权保障。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3) 强调保障人身自由权利。规定:除司法、公安机关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对逮捕的人犯不得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迅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利益如受到损害,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被捕人犯之财物非经判决不得没收,并不得掉换或任意损坏。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于安定边区社会秩序,团结各阶层人民坚持抗日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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