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乐户 |
释义 | 亦称“乐人”。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罪役户。以罪人妻、子、女或妇女犯罪者没入官府,从事伎艺,供统治阶级取乐。她们身份低贱,不属于良人。《魏书·刑法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从唐时起,犹盛行青年妇女犯罪充当官妓制。乐户身份比一般官私奴婢及官户高,比良人低,为半自由人。《唐律疏议·名例》:“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乐户犯罪较平民处罚为重。疏议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太常例。”即“一等加三十,俱留住役三年。”乐户制度相沿至清。《清文献通考》:“雍正元年(1723)令:‘……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与编氓同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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