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典编纂 |
释义 | 在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按一定方式对其进行系统的加工整理,以编制该部门法典的活动。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基本形式之一。法典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只能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并按立法程序通过颁布。法典编纂不同于法规汇编,它不是某一法律部门现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一种高水平的立法活动,需要运用相应的立法技术规则。主要包括:(1)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应尽可能编入同一法典。(2)在收集、整理某一法律部门全部现行法规范的基础上,必须进行系统的加工和变动。废止、修改某些规范,以消除相互冲突或重叠的部分;增加新规范以填补空白并加强规范间的协调。(3)法典内部结构的组合编排应遵循特定的方式。一般要求把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相关规范编排在一处,按卷、编、章、节或总则、分则、附则、罚则等形式加以分类组合,必要时还可设目录、索引,或在每一部分前冠以标题。(4)一部完善的法典除规定主体具体行为模式的规范外,往往要求有原则性规范,即从各种具体规定中抽象出来的,对某一法律部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计划生育”等,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法典的全部规范条文成为从某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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