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无权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仅限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案件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并不属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案件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属)与被害人虽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只有权在起诉意见中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无撤销案件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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