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的诉讼法规。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13条,具体规定该边区军民诉讼管辖的范围,主要内容为,(1)军民双方诉讼属于民事范围的,无论原被告属何方,概归地方司法机关处理,军人犯普通刑事罪的,也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2)民人违犯军法的,战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平时由司法机关或锄奸机关处理。军人与民人同案共犯的,属军法者,由军法机关处理,属普通刑法者,归司法机关处理。(3)军事诉讼遇有重大案件时,由边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组织临时军民诉讼委员会审理,判决后,由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会核,即为终审。(4)对于军民诉讼案件的审理,司法机关适用普通民刑诉讼程序,临时军民诉讼委员会和军法机关适用军事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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