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批准逮捕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不同意逮捕的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被告人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以外,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卷、证据等,经审查后认为人犯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罪行虽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会发生自杀、逃跑、串供和重新犯罪危险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已拘留的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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