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鉴定程序 |
释义 | (1)凡公、检、法、司、交通等系统需要鉴定的案件,可持 办案单位的“法医鉴定委托书”来本所进行检验鉴定,不受理当事人及家属委托的案件。 (2)有关的辅助资料(如病历、CT、核磁、X片、B超等或必要的调查资料。 (3)携带检验鉴定费、会诊费。 法医鉴定制度: (1)每起案件的检验鉴定须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鉴定。 (2)鉴定书须由法医按规范化要求书写。两名有鉴定权的法医签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发给办案单位。 (3)办案人申请重新鉴定时,可通过本所委托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4)如鉴定需要,办案单位须提供案件情况的调查资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