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的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均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法律效力;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