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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城市节水管理之诉
释义

不服城市节水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于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当事人,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对于拒不安装生活用水计量水表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复议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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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