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歇求偿案 |
释义 | Mer’ge Claim美国和意大利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案件。梅歇在1909年生于美国,取得美国国籍,1933年与一意大利国民结婚从而取得意大利国籍并移居于意大利。1937年因丈夫任意大利驻日本大使馆翻译,随丈夫去了日本,在东京美国领事馆登记为美国国民。1946年持美国护照回美国,然后又重返意大利并在罗马美国大使馆登记其美国国籍。1948年,梅歇根据1947年《对意和约》第78条,要求意大利政府赔偿她在战争中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但意大利政府拒绝承认她是意大利国民,因而驳回了她的请求。1950年,美国政府为其具有双重国籍的国民向意大利——美国调解委员会提出求偿要求,要求意大利赔偿其个人财产的损失。意美调解委员会于1953年6月10日作出裁决,认为1947年《对意和约》第78条没有提到双重国籍的场合;一国不能对同时也是其国民的国籍国提出外交保护和在双重国籍情况下以有效国籍为优先等原则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但这两项原则不是对立而是互相补充的。如果梅歇的有效国籍是其美国国籍,美国有权为其国民提供保护。有效国籍的标准包含住所地、个人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等方面的考虑。在本案中,梅歇的住所地不是美国,其家庭户主的利益和永久职业生活也不在美国,因此美国无权代表梅歇向意大利提出求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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