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团诉讼代表人 |
释义 | 在集团诉讼中,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所产生的代表全体共同利益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集团诉讼代表人按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推选代表人;二是商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自荐代表人的方式,即由提起集团诉讼或登记权利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毛遂自荐担任本案的诉讼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并且其他登记的权利人不反对的,即可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集团诉讼代表人合法产生后,就依法取得本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全体集团成员,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参见[选定诉讼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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