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转 |
释义 | 又称审转结案,逐级审转复核制。指古代地方司法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定审的刑事案件,在其拟定判决之后,应主动详报上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定审权限的案件报至有权作出判决之审判机关复审定案。商周有此制。《礼记·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冠,大司冠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又三,然后制刑。”《周礼·秋官·乡士》、《遂士》、《县士》也有逐级复审制之规定。《汉书·刑法志》:“……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各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隋唐以后此制趋于完备。《唐六典·刑部》:断罪者,徒以下,县断定;“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其大理及京兆、河南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司审祥。”“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案复,理尽申奏。”即流以上罪,经尚书省刑部复审后报皇帝裁决。《明律·刑律·断狱》:“凡狱囚鞠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流罪至刑部,死罪案件要逐级申报由三法司及皇帝核准。清同。有复审权机关复审后,若认为正确,囚犯不翻异,即作裁决;若认为原判不正确,即可驳审。各朝法律严格要求法官遵守审转复核制;若违之,官吏以失职罪受罚。如《唐律·职制》“应言上不言”系:“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诸死罪囚不待复奏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宋元明清律亦有类似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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