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行。《条例》是适应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需要,在《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1年7月13日公布施行)的基础上修订的。共7章29条。主要规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条例》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五项职权。《条例》对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条例》专门一章规定,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