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的权属有没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案情介绍2015年2月21日,原告金某向被告C公司支付购房信用保证金100万元,并向被告认购了一栋别墅。被告出具了收据和内部认购确认书。被告承诺:开发商办理预售证后,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冲抵房款。此后,原告一直在等待被告的通知,但至今未果。现在原告发现被告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经调查,该房屋已被外地人陈某购买,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原告遂上诉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售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成立的。该行为与原告、被告认购房屋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但被告已向外人办理预售登记,具有先于原告设立产权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驳回了原告的交房请求。《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得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权利,前提是权利必须为人所知。事实上,不动产物权公示与登记同时发生。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形成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因为没有房屋登记,所以产权不成立。相反,被告人和外人提前登记,在物权成立的同时实现了物权的公示。因此,外地人陈某在本案中终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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